完善碳定价机制 推动绿色贸易发展---财务部投稿

Date:2024-11-4 17:28:42Hits:0

气候和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越来越密不可分。发展绿色贸易不仅需要提升产品与服务的绿色水平,还需要提升物流等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绿色水平。

国际贸易是经济全球化和一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也是全球碳排放的来源之一。随着国际气候治理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要大力发展绿色贸易,减少碳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所谓“绿色贸易”,指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环节中达到绿色标准的经济活动,既包括绿色低碳产品贸易和服务贸易,也包括生产、物流、营销等国际贸易供应链各环节的绿色低碳转型。

我国绿色贸易发展情况及支持机制

我国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主要贸易伙伴,经贸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因此,考察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绿色贸易情况,具有代表意义。自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出口不断增加,其中,电动汽车、太阳能电池、锂电池等高技术与高附加值,引领绿色转型发展的产品成为出口新增长点。根据海关统计数据,2023年我国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出口的电动汽车、太阳能电池、锂电池分别为121.29亿美元、174.37亿美元、233.74亿美元。

我国采取多种手段促进绿色贸易发展,碳定价是较为重要的手段之一。碳定价机制是一国实施的覆盖或弥补温室气体排放产生外部成本的机制,其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经营主体将气候变化成本纳入经济决策的考量中,以达到改变生产、消费和投资模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兼容的目的。碳定价机制包括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TS)两种工具。

我国尚未开征碳税,现行碳定价工具为ETS。2013年底,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开展ETS试点;2014年4月和6月;湖北、重庆分别开展ETS试点;2016年12月,福建开展ETS试点。2021年7月,我国启动全国ETS,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截至2023年底,全国ETS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2024年1月,我国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其与强制的碳市场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碳减排。

2013年—2022年,我国碳排放量从99.56亿吨增加到2022年的113.98亿吨,增长14.47%。而在ETS实施前的2003年—2012年,我国碳排放量由48.41亿吨增加到97.79亿吨,增长102.01%。可见,ETS实施后,我国碳排放量增长速度显著下降。当然也要看到,目前,我国碳定价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尚未开征碳税,碳定价工具较为单一,无法协同共同发挥作用;ETS覆盖范围较窄、成交价格较低,激励碳减排效果有限等。

世界主要国家的碳定价实施情况

根据笔者统计,全世界范围内,共有75项碳定价机制运行,其中,征收碳税的国家和地区有39个;实行ETS的区域、国家和地区有36个。

多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推出碳定价机制,如拉脱维亚、卢森堡、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同时实行碳税与ETS;黑山与奥地利同时实行欧盟ETS与本国ETS;南非、阿根廷、智利、新加坡仅实行碳税;印度尼西亚仅实行ETS等。考虑到多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推出碳定价机制,推动碳减排、降低出口产品碳含量的情况,我国有必要尽快完善碳定价机制,进一步推动经营主体开展低碳技术创新,增强应对气候风险挑战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认为,不同国家间碳定价政策差异较大,出于利益驱动,消费者有可能选择碳排放政策宽松国家的产品,企业也可能将生产转移至境外,从而导致碳泄漏风险,影响欧盟气候政策的有效性。鉴于此,欧盟自202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适用于钢铁、铝、化肥、水泥、电力、氢等6类产品。其中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暂不征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自2034年起全面实施。2026年正式开征后,出口到欧盟的钢铁等产品必须按规定向欧盟缴纳“碳关税”。为避免双重征税,欧盟允许企业在计算碳关税时进行两种扣除:一是扣除在原产国已缴纳的碳税或在ETS制度下支付的碳成本;二是扣除欧盟同类产品在欧盟ETS制度下享受的免费配额。CBAM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应对碳泄漏、维护本区域气候政策有效性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其更重要目的在于提升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领导力、提升欧盟企业竞争力等。

进一步提升我国贸易“绿色竞争力”

气候和环境问题与经济贸易越来越密不可分。从绿色贸易的定义来看,发展绿色贸易不仅需要提升产品与服务的绿色水平,还需要提升物流等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绿色水平。

考虑开征碳税。在征税范围方面,建议将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而排放的全部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另外,我国甲烷排放量偏大,且甲烷在大气中存续时间短,治理也易收获效果,建议将甲烷纳入碳税征税范围。在计税依据与纳税人方面,以燃料消耗量作为计税依据,以燃料的生产商、进口商为纳税人。在政策适用范围方面,建议碳税适用于未被全国ETS覆盖的行业,促使碳税与ETS相互配合,协同发挥作用。

扩大ETS范围。今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水泥、钢铁和电解铝3个行业纳入全国ETS。笔者认为,待条件成熟后,可将与国际贸易关系密切的国际运输业纳入ETS覆盖范围。这主要考虑到,自今年起,海运业被纳入欧盟ETS覆盖范围。我国目前已是全球最大的船东国,我国经营抵达/离开欧盟航线及欧盟区域内航线的企业,需要就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向欧盟购买碳配额。目前,海运业尚未纳入我国ETS覆盖范围,其他国家航运公司进出我国的船舶无需承担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未来应考虑把海运业尽快纳入我国ETS覆盖范围。

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协调合作。目前,我国ETS与欧盟ETS有较大差异,欧盟CBAM的实施对我国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制度等提出挑战,出口欧盟企业的合规成本增加,出口竞争力受到影响。未来,一方面,我国应继续加强与欧盟的沟通交流,提高获取碳排放数据的质量,推动与欧盟间数据的互认互通,降低出口企业的合规成本。另一方面,我国应推动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碳定价机制方面的合作,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一直努力倡导将贸易作为气候应对措施的一部分,并就气候变化与贸易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研究和分析。我国应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一起,积极利用WTO平台发声,表达发展中国家关于全球气候治理、绿色贸易发展等方面的诉求。再如,欧盟设立CBAM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发达国家已率先完成工业化并将高能耗产品的产能转移至其他国家,通过CBAM无差别地对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实行同一碳价,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降碳责任,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规定的“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对此,我国有必要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一起,共同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如要求欧盟实施包容的CBAM,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减免等。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