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财务部投稿

Date:2024-8-21 16:12:09Hits:0

把握好促进与规范并举、税收法定与灵活调整并存、征管质效与征纳成本并顾等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推进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研究和设计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中央财办权威解读为“研究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促进和规范数字化、绿色化发展”。笔者认为,在这一大方向下,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不等于数字经济税收制度

按照国家统计局口径,新业态指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例如,跨境电商、共享和零工经济等。

新业态相关研究应契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产业变革及其衍生的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趋势,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也不能简单地归为理论界与实务界近年来一直呼吁研究的数字经济税收制度。

结合已有理论成果及税制实践看,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可能涉及以下议题:1.税制结构的内在调整与优化,如健全直接税体系;2.税收制度的适配性调整乃至局部性变革,如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税收支持政策、规范经营所得税收政策、完善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机制、完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等;3.财税体制改革对我国区域税收分配乃至空间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影响;4.国际税收改革可能带来的同新业态相关的国内流转税、所得税及财产行为税改革;5.税收征管的高效智能征收和分类精准监管。

突出问题导向,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需要

笔者认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应立足“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这一深化税制改革的总体定位,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等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宜把握好促进与规范并举、税收法定与灵活调整并存、征管质效与征纳成本并顾等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推进税制研究和设计工作。

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趋势,优化税制结构。随着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市场分工精细化的程度不断加深,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量更加突出,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得到大规模使用,且这些要素在创造社会价值时更加依赖思想创意型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劳动者。反映在税制结构上,可能表现为所得税在总税收收入中的占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所得税总收入中的占比的进一步提高,以及流转税收入中来自服务业的占比的提高,数据要素对税收收入整体贡献度适当提升。为顺应这一趋势,应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改革为重点,系统研究税制结构的整体优化,兼顾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目标。

稳步推进税收制度适配性调整,系统研究数据课税政策。笔者认为,“相适应”一词意味着当前新业态发展尚未给现行税制体系带来颠覆性冲击。适配性调整并非漫无目的的改革,而是应聚焦已明确的改革任务稳步推进。例如,聚焦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完善发展服务业体制机制、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等改革任务中,同新业态发展直接关联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给予税收支持政策。又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目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以定期定额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执行的核定征收政策,继而全面规范经营所得税收政策。再如,在落实《决定》部署,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的过程中,应探索将数据要素作为课税对象内嵌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制设计中。对于是否单独开征“数据资源税”,笔者的观点是,现阶段我国税制足以涵盖不同数据交易类型和流转环节,出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稳定税制结构的考量,短期内仅对税制作适配性调整即可,不宜考虑开征新的税种。

遵循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定位,研究区域税收分配的可能方案。随着新业态的发展,现行按生产地原则实施的所得税、增值税税收分配机制面临税源与税收背离的挑战,由此引发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给予财政奖补、出让土地等优惠,形成“内卷式”恶性竞争,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深化分工协作、促进充分竞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对此,部分学者建议调整区域税收分配机制,提出生产地与消费地兼顾分配法、消费地分配法、人口比例分配法、域外销售原则分配法、降低增值税税率并开征销售税等若干方案,这些方案的调整依赖于精准的统计核算,将直接影响地方自主财力和地方积极性。笔者认为,在选择和设计具体的区域税收分配方案时,应遵循《决定》明确的“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定位,以“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为方向,还要对《决定》提出的“完善产业在国内梯度有序转移的协作机制,推动转出地和承接地利益共享”“加强产业活动单位统计基础建设,优化总部和分支机构统计办法,逐步推广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等内容加以系统研究,做好政策统筹协调。

完善足以应对国际税收规则变化的国内税收制度。涉及新业态的国际税收规则大致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与二十国集团创设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联合国国际税务合作专家委员会形成共识的国际税收改革方案,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层面形成共识的电子商务及关税协调方案。例如,“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12B“自动数字化服务”条款、15项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等,这些改革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关税领域。二是由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税收征管论坛、碳减排方法包容性论坛等平台发布的不具约束力的指南、建议等文件。例如,《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共享和零工经济中平台运营商对相关销售者信息报告的示范规则》等,这些文件会被部分国家或地区陆续引入其国内税收立法实践中,可能对我国新业态全球化布局产生影响,同时也可能为我国建立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提供有益借鉴。三是逐步上升到国际层面讨论的有关新业态发展的税收改革议题。例如,无固定办公地点的“数字游民”或跨国工作的“远程用工”等新兴用工模式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带来挑战。笔者认为,对于上述涉及新业态的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或讨论,不能“照单全收”,应精准把握全球产业变革趋势,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因地制宜地做好长期性、跟踪性研究,稳妥推进国际重点改革事项的国内法律制度转化。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更好促进和规范新业态发展。新业态带来商业流程、服务模式、产品形态的创新,其鲜明特征是数据要素化、行业边界和交易性质模糊化、自然人纳税主体显著增加且更加分散。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平衡征纳双方成本、保护涉税数据隐私的前提下,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拓宽数据来源、提高数据质量,进一步增强税务执法刚性和精准性;另一方面,把海量数据资源和强大算法算力作为核心竞争力,针对新业态个性化服务的突出特点,以数据深度应用提升税务管理、税费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并聚焦重点税种、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事项、重点人群等强化税务监管,着力提升税费征管质效,切实为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税收环境。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